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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工作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司法廳
2020年11月10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政府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的選聘、管理及咨詢活動。
本規定所稱立法咨詢專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聘請的、為省人民政府開展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庫,省司法廳負責立法咨詢專家的公開選聘和管理工作。
省司法廳負責對專家咨詢工作的統籌協調;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需要向專家提出咨詢的,各自承辦咨詢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或者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在其工作領域享有較高聲望;
(四)具有相關領域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五)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熱心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的選定,由省司法廳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選聘公告,明確選聘條件、程序、報名方式等內容;
(二)根據報名情況,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相關條件的候選人進行評審篩選,擬定立法咨詢專家人選名單;
(三)立法咨詢專家人選名單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人選名單。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每屆任期5年,省司法廳每5年組織一次更新復核工作。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專家:
(一)本人提出辭職的;
(二)一年之內兩次以上不參加省司法廳或者起草單位邀請的咨詢活動的;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損害政府形象行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的。
對專家的解聘,由省司法廳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立法咨詢專家參與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的編制提供咨詢意見或者建議;
(二)參與重要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調研以及規章立法后評估;
(三)參與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論證,對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省人民政府相關立法課題的研究、評審;
(五)參與省人民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
(六)為省人民政府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提供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其他與政府立法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向專家提出咨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邀請專家參加有關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立法調研;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征求意見;
(三)其他方式。
第九條 咨詢專家意見時應當附咨詢提綱,提綱應當明確咨詢的有關內容,包括立法過程中專業性較強、社會關注度高或者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以及其他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條 專家對省司法廳及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提出的立法咨詢事項,應當認真研究,按時回復書面意見,重點闡明觀點、理由和依據。
立法咨詢專家應當遵守立法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按規定參加立法咨詢活動。不得以立法咨詢專家的名義,從事與咨詢無關的活動;未經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單位或者省司法廳同意,不得向外披露咨詢事項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對立法咨詢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將意見采納情況在論證報告、起草說明或者審查報告中予以說明,并以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當面答復等適當形式反饋。
第十二條 立法咨詢專家參與立法工作,可以向省司法廳和相關部門查閱有關參考資料,涉密事項除外。
省司法廳和有關部門邀請立法咨詢專家參與立法咨詢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庫;沒有建立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庫的,可以從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庫中邀請有關專家參與立法咨詢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施行。
全文下載: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工作規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