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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廳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已經2020年第12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廳律師工作管理處(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司法廳
2020年7月10日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結合本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司法行政機關對本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廣東省司法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核定考核等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核意見。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3月至5月集中進行。
第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其執業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考核對象、內容及標準
第八條 年度考核對象為本行政區域登記注冊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九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保持《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情況。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情況。主要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業務學習和參加培訓的情況;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施監督管理、處理投訴情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數量、結構變化,受行政、行業獎懲和清退注銷等情況;接收和管理實習人員情況。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違反《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等規章和行業執業規范的行為;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投訴和受行政、行業獎懲情況。
(四)年度業務活動開展的情況。主要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所辦理業務的數量和類別、服務質量、業務收入情況;新業務拓展情況;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公益活動情況。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的情況。主要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制定、合伙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統一收結案審批、利益沖突審查、質量監控、風險防范等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收費項目、標準公開情況;財務收支和分配管理,留存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業務檔案、執業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與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輔助人員簽訂合同,為其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情況;依法納稅情況。
(六)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列入考核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的各項任務的情況;
(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四)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規定的教育培訓情況;
(五)在執業過程中受當事人、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表揚、投訴的情況;
(六)獎懲情況;
(七)遵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八)辦理各類法律服務業務的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情況;
(九)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考核的其他內容。
對黨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應考核其遵守《黨章》和黨內法規、紀律情況。
第十一條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考核年度管理和執業情況的總體評價。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合格”: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2.在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4.依法納稅。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1.不按《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以及本所章程、工作制度等規定對本所人員的執業活動實行有效監督,或者放任、縱容、袒護本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和落實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亂,致使無法按規定正常執業的;
3.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或者對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整改決定,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未達標的;
4.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法定要求的;
5.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6.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四個等次,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優秀”:
1.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思想政治素質好;
2.業務精通,業績突出;
3.服務意識強,依法、誠信、規范執業,勤勉盡責,獲得當事人好評;
4.積極參加公共法律服務和其他公益性社會服務,社會形象好;
5.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稱職”:
1.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2.依法、誠信、規范執業,未因執業事由受到有效投訴,或者行政處罰、行業處分;
3.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各項規章制度,較好地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的工作任務;
4.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公共法律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1.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批評、教育,或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但情節較輕且已按要求改正的;
2.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一次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1.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當事人投訴,經司法行政機關查實并限期整改,未作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
2.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3.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報請有關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參加年度考核,應當填報廣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申報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副本;
(四)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應當填報廣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申報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通過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提交本條前款材料。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評定標準,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考核年度因變更執業機構新轉入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前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其執業表現的意見。
第十七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考核等次評定建議并報送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其予以補充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初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定考核等次。
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材料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初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退回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重新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考核等次確定后,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在當地報刊或本單位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滿后7日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社會組織在公示期內對考核結果提出異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核實,并于5個工作日內答復異議人。
第二十條 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應當分別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副本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專用章,并在“考核結果”欄上標注考核等次。
“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專用章格式由廣東省司法廳統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涉嫌違法、違紀、違規正在接受調查,或者受到停業整頓處罰且處罰期未滿的,應當暫緩考核,待調查結束或者處罰期滿后再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因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經司法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基層法律工作者被評為不稱職的,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予以警示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等次的,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按照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前款規定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鎮街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引導鼓勵年度考核為優秀、稱職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鎮街法律服務團成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在完成考核工作后,應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上將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名單和年度考核結果予以公告?! ?/span>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提交年度考核材料;逾期仍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處理。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如實報告,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考核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過程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執業和管理中存在嚴重問題,應當責令其整改,按《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經責令限期整改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總結情況報廣東省司法廳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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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