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司法局(法制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機構改革期間,各級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職,更好地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等精神,現就《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的使用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在機構改革過渡期間,對組建后的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職責調整的行政執法主體,其行政執法人員可繼續持原行政執法證,履行機構改革方案規定的新的行政執法職責。
二、 “三定”方案確定后,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梳理本單位執法職能、編制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相關信息,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網上考試管理辦法》的要求,通過《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系統》重新申領或換發行政執法證。原行政執法證由所在單位負責回收,交由本級新組建的司法局按規定予以注銷。相關信息由各行政執法主體及發證機關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三、 各級司法局和法制局重新組建后,要抓緊聯系我廳合并行政執法證管理系統用戶,并積極配合各行政執法單位做好系統用戶合并、變更及行政執法證件換領等工作。
廣東省司法廳
2018年11月21日